勞動仲裁不能規定管轄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選擇的產生勞動爭議的仲裁機構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壹條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負責管轄本轄區的勞動爭議。勞動爭議由勞動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雙方當事人向勞動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的,由勞動合同履行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管轄。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其他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