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在借據左側空白處簽字(不在“借款人”處),不與借款人* * *處簽字:
1,民事法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核心,沒有意思表示就沒有法律行為;
2.在借條左側空白處簽字而不是“借款人”,說明借款行為不成立。
二、擔保的不可推定原則:如果在收據左側空白處簽名(不在“借款人”處),在沒有擔保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不能推定擔保法律關系成立。
三、無償合同應當按照對債務人責任較輕的意思解釋,收據左側簽名不在“借款人”處,不能認定為與借款人、擔保人* * *關系。
法律依據:《民法》第壹百四十三條規定,符合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壹)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