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違反勞動保障法律行為發生在2年內;
2、有明確的用人單位,且投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的侵害;
3.屬於勞動保障監察範圍,由受理投訴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管轄。
4.拖欠農民工工資投訴實行“歸口管理、屬地管轄、分級負責”的原則,建築、交通、水利等行業由各自行業主管部門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