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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所指的危險品有哪些?

危險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以及其他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險源是指長期或者臨時生產、運輸、使用或者儲存危險物品,且危險物品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位(包括場所和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壹百壹十二條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被責令改正、罰款,拒不改正的,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自責令改正的次日起,按照原處罰數額按日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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