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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勞資糾紛

法律分析:1。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要求工會或者第三方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對仲裁裁決不服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求工會或者第三人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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