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依法允許勞動者辭職。壹般情況下,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提前三天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不需要用人單位同意。員工在正式期間辭職的,可以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說明,並按照相關程序辦理相關手續。勞動者未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有權要求勞動者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法律客觀性: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