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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的個人日記可以作為加班的證據嗎?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即加班)應當與勞動者協商。既然是協商,當然要就加班時間和加班費達成壹致,否則就是強迫勞動。主要是書面證據,可以收集以下證據A、勞動合同或勞動關系B、加班證據-1、考勤記錄(晚上加班、周末、法定節假日等。)-2、生產記錄(同上)-3、個人生產記錄/考勤記錄等。關鍵是看妳從事什麽樣的工作。不同工作的取證方向還是有區別的,可以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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