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脅迫,就是對對方表示傷害,使其產生恐懼,並基於這種恐懼表達某種意思的行為。脅迫行為包括許多種類,如暴力、語言威脅或有條件威脅。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
(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律責任,排除勞動者的權利;
(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對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應當經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