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協議是仲裁機構受理案件的前提。根據法律規定,申請仲裁的當事人應當符合仲裁協議、具體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屬於仲裁委員會受理範圍等條件。
法律客觀性: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應當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雙方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後,即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書送達前,調解不成或者壹方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