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常識 - 勞動者必須提前幾天行使其隨意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勞動者必須提前幾天行使其隨意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

法律分析:勞動者必須提前30天行使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 上一篇:郭濤萊蕪死因
  • 下一篇:《彩票管理條例》屬於什麽法律?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