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調解協議書由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簽字或蓋章,經調解員簽字並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後生效,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雙方應當履行。就支付未支付的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用、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未在約定期限內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憑調解協議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風險提示:勞動爭議基本處理流程:1。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通過協商達成和解協議;2、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法律規定的相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3、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4.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法律規定的終局裁決外,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是必要的程序,所以我們必須通過仲裁直接去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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