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活動。委托他人參加仲裁活動,應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委托事項和權限。第二十五條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勞動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參加仲裁活動;沒有法定代理人的,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為其指定代理人。勞動者死亡的,其近親屬或者代理人應當參加仲裁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