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勞動者應當自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壹年內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2.仲裁委員會應當在五日內審理並答復申請人的仲裁申請。
3.由三名仲裁員組成的仲裁庭應當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作出仲裁裁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的公證處提交行為或者事實證明。
第三十條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相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