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當增加的訴訟請求與原勞動仲裁爭議密切相關,且為不可分割的權利時,法院將予以受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壹)》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勞動爭議案件後,訴訟請求與訴訟中的勞動爭議密不可分的,應當壹並審理;屬於獨立勞動爭議的,應當告知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除了上述情況,雖然在法院訴訟中可以追加或者變更請求,但是壹旦對方提出請求,不經過仲裁前置程序,法院會主動審查是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法院大概率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