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責任:《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處應繳社會保險費金額壹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因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無法彌補,致使其無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而產生的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