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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中申請法律援助的弊端

法律分析:它使勞動爭議仲裁的裁決效力壹次不具有終局性,削弱了仲裁程序的高效功能,不利於勞動仲裁機構的積極發揮。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對勞動爭議案件作出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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