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審判長、法官(或人民陪審員):
律師事務所接受被告人委托,在壹審(或二審、再審)中指定其律師為其辯護人。辯護律師經過會見被告人、調查閱卷、參加法庭調查、聽取公訴人發言,現根據事實和法律對本案發表如下辯護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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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合議庭結合本案證據和具體情況,查明上述辯護意見。
辯護人:_ _ _ _ _ _ _ _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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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