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作用:1。根據法律規定和勞動爭議當事人的申請,作為第三人對爭議的事實和責任進行調解或作出裁決。壹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既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壹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2.勞動仲裁委員會是勞動爭議的法定前置受理機構。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八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二)以欺詐、威脅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3)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在不影響剩余部分效力的情況下,剩余部分仍然有效。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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