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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第3號令已經廢止,必須招標的項目已經滿足。

分為兩類:壹類是知名工程建設項目,判斷是否必須依法招標的依據是國家發改委16號令;第二類是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其他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依據:

《招標投標法》第三條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和材料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標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標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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