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除非本法另有規定,仲裁裁決是終局的,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壹)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金或者不超過當地最低月工資12個月的賠償金數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面發生的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