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更具法律效力的證據:(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出具的證明其身份的證明;(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登記表等招聘記錄;(4)考勤記錄。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有責任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爭議事項有關的證據屬於用人單位管理的,用人單位應當提供;用人單位未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