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六十六條特別累犯、危害國家安全罪、恐怖活動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的任何時候,犯上述各罪的,以累犯論處。
第八十壹條假釋的適用條件: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壹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實際執行超過十三年,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免除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累犯和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在決定假釋罪犯時,我們應該考慮假釋後對他所生活的社區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