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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和法院判決有什麽區別?

法律分析:勞動仲裁與法院裁決的區別包括性質、案件管轄、法律後果、程序、時效等方面的區別。勞動仲裁的效力沒有法院裁決的效力強,勞動仲裁的時效是壹年,而法院訴訟的時效是三年。而且勞動仲裁應該是起訴的前置程序,只有當事人對仲裁不服,才能去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下列勞動爭議:

(壹)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辭職、辭職產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等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賠償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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