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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最多幾年。

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時效期間壹般為壹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仲裁庭作出裁決的期限最多為60日,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計算。壹般仲裁庭應在四十五天內作出仲裁裁決。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法律依據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內審結勞動爭議案件。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不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勞動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先就該部分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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