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路建設市場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建設單位可以將非關鍵工程或者適合專業隊伍施工的分項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並對分包工程承擔連帶責任。允許分包的工程範圍應當在招標文件中約定,分包的工程不得超過總工程量的30%。分包工程不得再分包,嚴禁轉包。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規定指定分包、采購或者分割項目。
項目法人和監理單位應加強對施工單位工程分包的管理,工程分包計劃和所有分包協議應提交監理工程師審查並報項目法人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