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責令停止侵害,可以並處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損壞城市樹木花草;
(二)擅自砍伐城市樹木;
(三)砍伐、擅自遷移古樹名木或者因養護不善造成古樹名木損壞、死亡的;
(四)損壞城市綠化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