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有關規定,如何處理勞務公司與承包人之間的合同糾紛,現解釋如下:因資質問題發生的糾紛:根據《建築法》和建設部《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從事建築活動的建築業企業應當具備相應資質,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內從事建築活動。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或者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
法律客觀性:
《民法通則》第791條: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人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