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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 *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不得扣減用工單位根據勞務派遣協議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的勞動報酬。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第五十九條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接受勞務派遣用工的單位(以下簡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和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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