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布的《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四條嚴格控制派遣用工數量,使用的派遣用工數量不得超過其用工總量的10%。用工總量是指已訂立勞動合同的員工人數和已使用的派遣工人數之和。計算勞務派遣比例的用人單位,是指根據《勞動合同法》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能夠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