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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惡劣天氣的規定

法律分析:根據現行勞動相關法律,勞動者完全有權拒絕在極端天氣下工作。員工因惡劣天氣影響不能按時到崗,造成誤工的,用人單位不得以遲到或曠工處理,扣減工資福利,以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補償,不得對誤工者給予紀律處分或解除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因極寒天氣停止工作、縮短工作時間的,工資支付參照國家和省關於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的有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六條。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有權拒絕用人單位管理人員的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對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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