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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解雇了我。我向他多要壹個月工資合理嗎?

妳的情況是用人單位沒有依法簽訂勞動合同。

根據2008年1月1日實施的新《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30日內未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合同。員工離職時,用人單位應支付其至今工作工資的兩倍(從2008年1月1日起)作為經濟補償。根據妳的工作年限,應該是12個月工資補償。

用人單位應當從勞動關系產生的當月起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妳可以在妳能證明自己工作年限的前提下,要求企業繳納社保保費。

申請勞動仲裁,對妳很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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