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規定,在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時,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幹擾的作業。如果在其他時段工作,應采取噪聲控制措施,減少對周圍居民的幹擾。"
擴展數據:
《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總則》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住建築內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輕和避免對周圍居民的環境噪聲汙染。
違反本條例,從家庭居室發出嚴重幹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罰款。此外,該法第六十壹條還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汙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消除危害;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