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在法庭審理過程中,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的,審判長應當予以警告制止。不聽制止者,可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罰款或者15日拘留。罰款和拘留必須經人民法院院長批準。被處罰人對罰款或拘留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復議期間不停止執行。該條規定的拘留屬於司法拘留,不是刑事拘留。刑事拘留與司法拘留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