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條,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由其近親屬或者與其關系密切、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其他個人和組織協商確定監護人。老年人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監護人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責任。老年人未事先確定監護人的,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要求確定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