堂兄妹不允許登記結婚。禁止雙方結婚,即禁止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包括同胞、叔伯(姑)侄(女)、叔伯(姑)侄(女)、堂(妹)親。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8條禁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49條要求男女雙方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