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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疾病所有醫院都能用嗎?

法律主觀性:

特殊疾病做好之後通常可以換醫院,患者可以自由選擇就醫。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在診療活動中應當相互尊重,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醫療機構應及時轉診。

法律客觀性: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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