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疾病做好之後通常可以換醫院,患者可以自由選擇就醫。法律規定,醫患雙方在診療活動中應當相互尊重,維護自身權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醫療機構應及時轉診。
法律客觀性: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
第二十六條
醫療機構必須按照核準登記或者備案的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
第二十七條
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
第三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立即搶救危重病人。對因設備或技術條件限制無法診治的患者,應及時轉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