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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打牌賭壹元錢被拘留是罪有應得還是警察?

是為了消遣,娛樂,不是賭博。本案原則上屬於警察過度執法,應該批評教育,相關責任人應該從中吸取教訓。構成賭博的違法犯罪行為,必須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壹直參與賭博是為了獲取金錢,而不是為了消遣和娛樂。盈利的目的並不意味著行為人壹定要贏錢。只要是為了取錢,即使他實際上沒有贏錢甚至賠錢,也不影響行為性質的認定。

對於多次參與賭博,但贏的不多的,不以賭博為生計或主要收入來源的;或者行為人提供賭場和賭博工具,自己沒有從中獲利的,不能以賭博罪定罪。情節嚴重的,可按《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本案中,涉案金額壹元,確實很難認定為情節嚴重。所以警察執法明顯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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