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法律角度來說,任何情況下限制人的人身自由都是不對的。當然,把違反法律的人趕走就相當於體罰。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生活是有規則和紀律的,課堂紀律就是其中之壹。上課上廁所和法律有關系看起來很可笑,但事實是,如果學生有這個需要,老師不讓上,就相當於體罰學生,這是義務教育法和中央明確規定的。首先要遵守紀律,尊重老師,其次是特殊需要,特殊對待。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990條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的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
除前款規定的人格權外,自然人享有基於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的其他人格權益。
上一篇:勞動監察大隊讓我們公司拿整改通知書,公司法律顧問讓我不要去。我該怎麽處理?下一篇:理工科學生跨專業考有多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