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零九條
自然人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七條(2021.6.1起生效)
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其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