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合法。老師對違紀學生的懲罰是變相體罰。學生可以向學校領導和教育部門投訴,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懲處。
法律客觀性:
《教師法》第三十七條:教師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所在學校、其他教育機構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解聘: (壹)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造成損失的;(二)體罰學生,經教育無效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教師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形之壹,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