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七條
不動產登記由不動產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機構辦理;直轄市、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確定同級不動產登記機構統壹辦理本轄區的不動產登記。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分別辦理。不能分別辦理的,由跨縣級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協商辦理;協商不成的,由上壹級人民政府房地產登記主管部門處理。國務院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國務院批準的海域、海島和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記,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