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證人,是指了解案件事實,向司法行政機關提供證言的人。依靠證人證言查明案件事實,是古今中外法律所重視的,也是各種訴訟中應用最廣泛的證據形式。
1.證人必須是自然人。因此,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作為證人。他們提供的證據可能成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但絕不會成為證人證言;
2.不能正確表達意誌的人,不能成為見證人;
3.本案的訴訟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和訴訟代理人不能作為本案的證人。同樣,本案的法官、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也不能擔任本案的證人。除上述不能作證的人外,任何知道案件事實的人,不論性別、民族、職務、宗教、信仰、民族、種族、政治地位、教育程度、經歷,都可以作為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