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第十六條
生育第壹個子女的育齡夫妻,可以到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進行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壹)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2)結婚證;
(3)女方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