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將電子數據定義為法定的證據類型。電子數據是指通過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網上聊天記錄、博客、微博、手機短信、電子簽名、域名等方式在電子媒介中形成或存儲的信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當事人陳述、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人證言、鑒定意見、勘驗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