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如果政府機關買賣辦公用品,裝修辦公樓,也可以成為民事主體(政府機關是法人),同樣需要簽訂經濟合同。《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婚姻、收養和監護等身份關系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
其次,中央和國務院關於禁止黨政機關和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
鐘發[1984]27號文件於1984 65438+2月3日下發,1984 65438+2月3日生效,黨政機關不準經商辦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