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公證的離婚協議的法律效力最高,除非有足以推翻公證內容的相反證據。公證是指經國家行政機關證明,應當作為認定事實依據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或者具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六條經公證的具有法律意義的民事法律行為、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足以推翻公證的相反證據的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三十九條* * *公證事項的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公證書的公證處提出復查。公證書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處應當撤銷公證書並予以公告,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處應當予以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