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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哪些法律規定?離婚有什麽規定?

《離婚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並在婚姻登記處辦理離婚登記的,有30天的冷靜期,30天內可以隨時撤銷離婚。30天後需要領取離婚證,未能領取者視為撤銷離婚申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 *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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