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學校、托兒所、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向食品供應商訂購食品,應當向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檢驗。食品供應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食用的食品進行加工處理,確保食品安全。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