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壹審法院壹般不會判決離婚。如果第壹次判決離婚不成,原告需要在第壹次判決生效6個月後提起訴訟。壹般第二次訴訟後法院會判決離婚。壹審審理時限:適用簡易程序的,3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壹般6個月內結案,但經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如果需要延長,必須得到上級法院的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77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壹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的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當事人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領取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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