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辭職申請與辭職信的根本區別在於,用人單位在收到辭職信後為勞動者辦理辭職手續時,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收到辭職申請後表示同意或蓋章的,必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離職報告是個人離開原工作崗位時,向領導提出的審批申請。辭職申請是指員工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申請,是壹種書面的、比較正式的文案方式。辭職報告只是壹個法律程序,現在我按照法律規定提前壹個月正式遞交辭呈。辭職申請包括辭職原因、辭職申請時間和辭職人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壹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三十壹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上一篇:國有企業改制為國有控股或參股公司後的企業性質是什麽,依據是什麽?下一篇:廣州君安法靠譜嗎?